不适用申报承诺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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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08:46
将于2024年5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不适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六种情形,即:
(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
(五)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六)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那么,对于存在上述六种情况的市场主体,是否就不能进行住所登记或者不能将住宅用作市场主体住所呢?
其实不然。以上六种情形只是不适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情况,承诺制只是便捷登记的一种方式。《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同时针对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如何办理住所登记作了明确规定。即,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
将住宅作为住所的,除了上述证明材料,还应提交与此住宅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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