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中心函〔2025〕4号
相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山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省直医保定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估事项
在现行评估事项及要求基础上,增加药品追溯码使用、检查检验人员管理、价格管理、医保政策辅导期等要求,完善连续缴纳社保、诊疗信息上传、互联网医疗机构评估内容,详见附件1-3。
二、优化省直门诊统筹和双通道药店开通流程
申请省直门诊统筹药店、双通道药店,应先取得济南市医保协议资质,并本着自愿原则,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后开通省直医保服务,不另行评估。
三、及时进行重大信息变更管理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要及时做好重大信息变更,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首先向济南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程办理;市医保信息系统完成重大信息变更后,定点医药机构再按规定提交省直信息变更维护申请,参照市医保评估结果办理。
(二)对于延伸服务窗口、服务网点及新增院区等情况(含互联网医保定点相关情况),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增定点规程申报。未经医保部门准入,私自将延伸服务窗口、服务网点及新增院区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的,医保部门将依法依规给予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docx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支付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docx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5年10月9日